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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河南省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为督促被许可人切实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目的的实现,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坚持谁许可谁监督检查的原则。
(二)发现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报告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四)被许可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行政处分。
(一)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借机向被许可人索要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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