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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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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震测函〔2005〕32号 |
关于加强仪器临时停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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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连续、可靠的观测数据是地震预报和地球科学研究的基础。当前,因台站建设、仪器设备安装维修等原因,导致相关仪器观测需要中断,给地震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和质量带来严重影响,干扰了正常震情监视工作。为保证地震观测工作正常进行,进一步规范台站仪器临时停测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409号令颁布实施的《地震监测管理条理》规定:"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二、为强化"十五"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的管理,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同时保障正常的震情监视工作,在网络项中国地震局司函目实施期间,暂时将由台站建设及台站优化改造引起的、停测时间6个月以内的临时停测,委托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临时停测仪器设备包括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专业仪器、通讯设备、公用设备。 三、属于临时停测范围的,各单位对仪器临时停测的原因、预案措施、资料使用部门意见等进行审核后,在停止观测前15天将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详见附件)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相关技术协调组备案。 不属于临时停测范围的,按照原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批备案。 附件:监测系统设备停止运行审批表
二○○五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台站 仪器 观测 通知 抄送:各学科技术协调组。 |
附件:
监测系统设备停止运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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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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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名称/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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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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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测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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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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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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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使用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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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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