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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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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震财发〔200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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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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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河南省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已经8月18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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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数字地震观测网络”(以下简称“网络”)项目的财务管理,保证“网络”项目的顺利实施、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中震发财〔2003〕170号)及《“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震发财〔2003〕182号),结合我省“网络”项目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合理使用资金,做好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及追踪问效工作,确保“网络”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网络”项目财务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财务组在项目法人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网络”项目的资金筹措、设计、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网络”项目预算是根据我省“网络”项目的基本建设内容和用于该项目的中央、省、市资金额度,将“网络”项目支出按资金来源渠道及各分项目支出内容划分具体用途,按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编制完成的经费支出方案。
第五条 “网络”项目预算由项目财务组组织各相关组按“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
(一)项目实施组商项目管理组,根据“网络”项目施工设计、工程量及实施进度,按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的格式(其中设备要逐台(套)填报,标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合价),编制“网络”项目实际需求预算,报项目财务组审核(“一上”)。
(二)项目财务组根据国家批准的“网络”项目投资规模和我省“网络”项目实际,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对项目投资需求预算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我省“网络”项目资金控制意见,报局“网络”项目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批复到项目实施组(“一下”)。
(三)项目实施组根据“一下”批复意见,商项目管理组对“一上”预算进行认真调整,必要时进一步优化设计,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指标进行预算控制,完成后报项目财务组审核(“二上”)。
(四)项目财务组对“二上”预算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经济、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同时根据中央、省、市资金匹配情况,进行资金配套设计,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项目实施组提出的预算汇总后,提出综合预算草案,报项目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按中国地震局要求报批后,批复实施单位执行(“二下”)。
第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网络”项目投资预算编制的内容按经济性质分类,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编制预算时,对于出包工程(包括采购,下同)的直接支出要按照中标价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分项编制(自行施工的工程直接支出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各种取费和定额标准分项编制);对于其他各种购置要按照采购合同价分项编制;对于各种费用性支出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财务制度允许的内容编制。
(三)项目预算包括分项预算和分单位预算两类。分项预算根据“三网三系统”划分,分单位预算根据项目所在单位划分,预算单位包括地震台站、市地震局(办)和省本级。两类预算要求数据一致,同时编制上报。
(四)经费预算既要考虑经费总额,同时又要考虑资金分月使用进度、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
(五)项目管理费、监理费由项目财务组按规定提取,商项目管理组、质量保障组编制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不做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分单位预算内部调整,由项目实施组书面提出,经项目管理组签署意见报项目财务组审批。
(二)分项(三网三系统)内预算调整,由项目实施组提出,
项目管理组签署意见,项目财务组审核,报项目负责人批准,由项目财务组办理批复手续;项目之间预算的调整,先由项目实施组提出,项目管理组同意,再由项目财务组提出调整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超预算调整。所有超预算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必须由项目实施组提出书面报告,阐明超预算原因和调整意见,并由项目管理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财务组。项目财务组对调整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预算调整意见,由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四)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设备费按招标实际发生费用由项目财务组统一调整,项目实施组对设备预算编制的精度负责。
(五)因设计变更、不可预见等因素,需要对项目进行较大范围的预算调整的,有关单位必须写出详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调整意见,项目财务组参照预算编制“二上二下”的原则进行预算审批。
第八条 项目财务组负责与中国地震局做好衔接工作,按中国地震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预算和申请预算变更。同时要加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控制和监督,确保项目预算完成。
第三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九条 “网络”项目实施中所有出包工程,凡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投标方法确定承建或供货单位。由项目实施组自行实施的项目,局鼓励项目实施组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负责人(承包人)。
第十条 “网络”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各类出包工程由预算资金负责单位与承建方或供货方签订合同,项目实施组负责验收仪器设备;其他由项目实施人员自行完成的任务,由项目实施组与相应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承建或供货单位的,按招投标文件确定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 需要以局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签订前,合同草案须经局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财务组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局公章。合同签订后,送项目管理组、项目财务组、项目质量保障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财务组应当做好项目合同书的保管工作,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将合同书归档。合同签订主办单位要认真保管并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征地拆迁等相关合同或协议;
(二)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合同资料;
(三)工程招投标、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及房屋购置合同等资料;
(四)工程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情况说明;
(五)其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支付经费时应严格审查,合同中签订的收款单位及银行账号必须与合同相符,方可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追踪问效”的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确需变更的,需经预算调整程序后支出。
(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项目实施组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和预算安排,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提出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财务组根据批复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及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项目实施进度,按季分月申报用款计划、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经费额度申请及审批工作。
(三)政府采购和集中招标原则。设备采购和其他委托本局以外单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组在提交分月用款计划的同时,应提交设备需求计划,由项目财务组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四)绩效考核原则。项目财务组按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分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五)预算经费包干原则。各分单位项目,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资金外的其他经费,鼓励由该分项负责人包干使用。在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前提下,节余经费的60%作为项目实施人员的奖励费用。
第十六条 资金审批采取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财务组负责人、项目实施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一)预算实施职责分工。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财务组根据项目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其他需要出包的工程预算由项目实施组商项目管理组实施。其他经费预算,由各分单位子项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合同付款要求付款。每次付款10万元以内由相应资金预算实施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他支出每次付款5000元以内由预算实施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5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对于特殊事项(是指急事急办预算外特殊事项支出)必须报销的管理费用性支出及不可预见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项目财务组根据资金支出方向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各类经费支出,必须符合中国地震局和本局有关“网络”项目审计、监理、质量保障相关规定,必须由审计监督部门签字、盖章,工程款支出必须由监理代表签字。实行承包管理时,各种劳务费和补助性开支,必须待项目管理组、质量保障组对项目实施成果予以认定后方可支出。
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筑(土建)、安装、改造等工程费用的支出,必须附工程概算、预算及合同书,完工后凭单项工程竣工决算说明及验收报告办理结算。
(二)支付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进度款及设备采购款时,应严格按合同、协议对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及工程进度支付额度核对后,方可办理支付。
(三)设备购置支出,要按经审批的项目实施全过程购置计划,建立“网络”项目设备购置数据库,实行分阶段按计划统一集中采购,办理支付手续。
(四)勘选、测试、探测等野外工作,需填报野外工作出差审批表,写明具体工作计划、任务地点、时间期限、参加人员,经项目实施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野外工作出差可按定任务、定时间、定人员的办法实行责任承包;野外工作完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方可办理野外费用报销工作。
第十八条 以下资产类支出,必须按本局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办理出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一)购置的资产:设备、房屋、土地等。
(二)自建的资产:房屋等。
(三)调拨(入、出)的资产。
(四)接受赠送的资产。
(五)资产变动:房屋的减少、土地置换,设备的报废、报损等。
第十九条 项目财务组要严格按局批准的预算进行资金控制。于每月1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支出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报“网络”项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关野外津贴、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及施工现场津贴等支出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其他未尽事项按《“中国地震局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地震局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项目财务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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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 项目 财务 管理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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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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